该准则对会计职业道德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此外,《准则》第24条还规定了会计职业道德的实施。《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财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合规的检查部门。但检查部门首先应该是教育部门,因为检查的目的不是发现问题,而是督促。因此,应充分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严格的考核和检查。这种考核和检查应该有要求和制度,使会计人员能够对自己提出具体的要求。《守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检查情况,应当“作为晋升、晋升、聘任专业岗位、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情节严重的,由会计凭证签发机关吊销会计凭证。这些规定对促进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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