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得以证实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并且该种劳动关系尚未超过法定的一年劳动仲裁时效时,对于所涉及的拖欠工资问题进行劳动仲裁,有很大可能会获得胜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拖欠工资属于因遭受劳动报酬权益损害而引发的纠纷,这无疑也属于劳动仲裁机构的受理范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
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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