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与立功竞合下的并合性处理方式反思
关于自首与立功的竞合问题,有学者直接指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交代了向有关公务人员行贿并检举该公务员收受自己的贿赂的犯罪事实,且检察机关根据行为人的检举揭发,查获了该公务员的受贿犯罪,这一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并有立功。其主要理由在于,行贿人的行为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也符合立功的法律规定,并且这一自首并立功的认定有利于案件查处。
(二)自首与立功竞合下的选择性处理方式反思
从学界的通说观点来看,如果行为人的一个量刑情节发生自首与立功的竞合情形,通行的观点仍然是采纳自首,并且否定立功的成立。从现有学者的观点来看,较为普遍的理由仍然是,由于自首的成立需要如实供述这一实质性条件,因而行为人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时,对与个人相关行为的交待就是自首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则,在如实供述难以成立的前提下,自首根本不能成立。就此来看,行为人虽然也附带性的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事实,但是,由于其属于自首成立中的如实供述,因而不能再单独对此予以立功的性质认定。
一、受贿罪自首与立功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受贿罪如何自首:
犯罪人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这一条件包括:
(1)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检举而不是自首。
(2)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隐瞒。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过程的细节。
(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在司支实践中,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仅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的犯罪,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还有一种特别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自首,其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法的罪犯,既包括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未决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决犯,既包括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未决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决犯。
这些罪行必须是自己的罪行,而非他人的罪行。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正在审查的罪行或者正在服刑之罪以外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而不能只是补充自己已为司法机关所知之罪的犯罪细节。
受贿罪自首会怎么判刑
按照刑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里的可以是一个弹性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通常情况下,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轻20%。
受贿罪有自首情节怎么减轻刑罚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减轻处罚应当与从轻处罚相区别。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无论是适用较轻的刑种还是较短的刑期,都应理解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应当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判处刑罚,不包括最低刑的本数在内。
2、如果同一条文中有几个法定刑幅度时,减轻处罚一般应理解为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但是,如果适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仍显刑罚过重的,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继续选择再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处罚。如果法条明确规定的下一个或再下一个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是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可以判处法条没有规定的拘役或者管制,但不能免除处罚。
二、不认定为立功的规定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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