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是按1992年以来省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属于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已全部纳入统筹项目,而企业自行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补贴(如书报费、洗理费、工龄津贴)等则不属于统筹项目,也不能纳入统筹项目。
2、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凡属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3号)规定:“要严格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属于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必须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支付,并向退休人员做好解释工作,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因此,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原由企业支付的统筹项目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0号)规定,“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发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主要包括:按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物价补贴(包括按国家统一政策由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的项目)。在清理统筹项目工作中,不得将国家未统一规定的福利补贴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不得增加统筹项目和提高计发标准”。
参见:关于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待遇问题的批复(川劳社函[2003]292号)
发布日期:2003年7月15日
执行日期:2003年7月15日
逐步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为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覆盖范围,增强省级统筹基金的调剂力度,逐步实现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和劳动者以及统一制度、统一费率和待遇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从1998年起,全省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将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县级统筹或市、地、州级统筹与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轨。
参见:《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
执行日期:1997年12月25日
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1、从1998年9月1日起,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现移交我省管理的企业、单位,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统一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由省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并负责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企业以全部职工上一年缴费工资总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8年9月至12月,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保持不变,仍按行业原规定执行。从199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起步时不低于企业缴费工资总额的13%。经过3——5年时间逐步过渡到与我省地方企业相同的缴费比例。
3、1998年9月至12月,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保持不变,仍按行业原规定执行。从1999年起,职工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原则上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省政府确定的统一比例执行。
4、从1999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比例进行建立或调整。职工调动、死亡或退休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均按11%的帐户进行计算。职工在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5、行业统筹企业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1998年9—12月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行业已退休人员执行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属于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行业统筹项目内的,由省级统筹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待遇,由企业负责支付。
6、从1999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一按川府发[1997]151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对于按原行业统筹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高于按四川省政府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的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行业调节性养老金”的补贴办法,从省级统筹基金中支付。“行业调节性养金”实行5年过渡办法,其标准每年减少20%,逐年调整,5年后与省规定的计发办法并轨。具体加发补贴的过渡办法,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财政部同意后,由省政府批准实施。
7、存在行业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按规定全部移交给省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由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审计。
8、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统一按照《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暂办法》的规定执行。即由省税务部门对行业统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省社会保险机构对行业统一拨付基本养老金;无行业省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税务部门直接或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对企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省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对企业拨付基本养老金。
9、已经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不移交,但要由省劳动部门审查同意的机构经办。其他企业,有条件的可按照川府发[1997]151号文件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5%范围内,经省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10、行业省级社会保险机构暂予保留,要继续组织开展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维持原渠道不变。为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活动所需的经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8]11号)的规定,由省财政部门从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中审批列支,专款专用。
参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8]60号)
执行日期:199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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