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不足十级能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不构成残疾等级,即不影响劳动能力,无医疗依赖和自理障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16倍,二级残疾是赔偿基数14倍,三级残疾是赔偿基数12倍,四级残疾是赔偿基数10倍,五级残疾是赔偿基数8倍,六级残疾是赔偿基数6倍,七级残疾是赔偿基数4倍,八级残疾是赔偿基数3倍,九级残疾是赔偿基数2倍,十级残疾是赔偿基数1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九级工伤鉴定情况公示表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2、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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