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这一规定,物权、与公司证券票据等相关的民事纠纷等升级成为一级民事诉讼案由。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它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
据新华社昨天报道,《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第一级案由下,考虑到体系的完整和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等因素,还划分了30个第二级案由。在第二级案由下列出了实践中最常见的和广泛使用的第三级案由共361个。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颁布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下简称《试行规定》)上修改而成。
此前的《试行规定》中,只有四个一级案由,分别为:合同纠纷;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新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更加细化、更加科学。一位法律界人士昨晚向早报记者表示。他指出,在原先的《试行规定》中,与证券票据有关的纠纷属于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中的一项。随着近年来资本市场的火热,涉及此方面的纠纷也日益增长,把证券票据纠纷列为一级案由,将更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的水平。
上述法律界人士还表示,公司证券票据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包括,票据法、证券法和公司法三大法律内容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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