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是否存在时间限制问题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仲裁的开庭流程是怎样的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仲裁员宣布开庭,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
4.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5.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会议并作出裁决;
6.仲裁庭复庭,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
三、劳动仲裁对方不出庭怎么办理
按时参加仲裁开庭活动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根据通知的开庭日期和开庭地点积极应诉,到庭参与庭审。申请人在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做撤诉处理。如果被申请人在开庭后未到庭,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即视为被申请人主动放弃了仲裁庭调查、质证、辩论、发表最后意见等一系列的权利。仲裁庭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并审查被申请人提交过的书面材料后直接作出仲裁裁决,即缺席裁决。缺席裁决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依法做出仲裁裁决,对发生效力的劳动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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