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当知晓他人正在进行洗钱犯罪行为时,仍然向他们提供资金账户服务,或积极地协助他们将资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及有价证券等行为。
其次,当某人通过转账或者其它支付结算工具协助转移资金时,这也被视为洗钱罪。
此外,如果某人为协助他人转移资金至境外作出贡献的话,也是成立洗钱罪的。
最后,如果有人通过各种手段来掩盖并伪装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以及性质,那么这些人也会被判定为洗钱罪中的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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