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应法规,股权投资活动中可依法运用股份进行质押操作。
所谓“质押”,即在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具有经济价值的动产或权益转交债权人实际掌控,透过此举为其债权提供担保。
倘若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条文,通过对其所持有的质押财产之使用,实现优先受偿的权益。
然而,当债务人顺利清偿所有债务后,必须无条件地归还之前被用于质押的相关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股份同样具备作为质物的资格和条件。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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