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辞退无固定期限员工的,是需要给予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支付赔偿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两倍进行补偿的,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无固定期限员工辞退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明确的用工时限的劳动关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因经济效益差、面临破产或转型而不得不裁员时,应该优先保留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哺乳期女员工以及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
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员工被辞退或者服务期满后单位不续约时,用人单位需要按规定支付劳动者补偿金。支付标准为: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按一年计算,半年以下按半年计算。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服务到期的问题,那么,用人单位辞退这类员工,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支付2倍的赔偿金。也就是说,按照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为标准。辞退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来说,将要赔付一大笔遣散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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