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明确的是:房屋产权证上写的是二儿子的名字,基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公示公信力,房屋的产权只能属于二儿子,并不因购房款一部分由父亲出而当然形成父子共有关系。因此,其他子女对房屋的产权无权要求继承。
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父亲的20万元拆迁费的性质,分析如下:
确定拆迁费是否属于父亲的个人财产是前提。拆迁费是对所拆迁房屋的屋主进行的货币补偿,我们应当根据原房屋的产权情况,判断拆迁费是父亲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如是父亲的个人财产,根据动产自交付时起权利转移的规定,可以推定为父亲对二儿子的赠与。当然,其他子女如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费用是父亲对二儿子的借款的,则子女们对父亲这笔钱有继承权,那么其他子女构成该债务的共同债权人。
如果该笔费用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对其他共有人在拆迁费中享有的共有份额,父亲无权单独处分,该部分处分无效。其他共有人也可依据自己所享有的份额,要求二儿子偿还相应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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