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举行婚礼之前购买的住房之中,如果当事人的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姓名;
否则,即使只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姓名,但是另一方可通过相关证据证明其也对此间房屋进行了共同投资,那么在此情况下,夫妻在离婚之时就有权对该住房进行分割处理。
因为这座住宅已经被法律认定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因此在进行分割的时候,可以参考当前的市场价格来决定份额分配。
然而,假设房产证仅仅登记了夫妻中的某一方的姓名,而且另一方无法证明他或者她曾经为此进行过共同投资的,那在这样的情况下,夫妻在离婚之时将无权对此间房屋进行分割处置。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此种类型的房产会被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在离婚之际依然归属到原来的持有人手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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