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应注意几种情况的差异
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按审计征收的预缴税款填报企业所得税(A类)月(季)期预缴纳税申报表;审核征收纳税人的预付款和年度决算,并填写企业所得税(乙类)月(季)年纳税申报表:
(1)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本年度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的,申报表第1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额”为第10行“实际利润”与15%的乘积。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超过10万元的,停止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2)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当年累计实际利润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以第14行申报的金额为第10行“实际利润”与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5%的乘积,企业所得税可按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预缴,申报表第2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额”为“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第22行15%的乘积(2)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企业所得税可按全年降低税率的优惠政策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和年度决算时,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上一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25行金额为第22行金额与5%的乘积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进行结算,申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抵扣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减半征收。(2)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付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申报表第12行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金额与5%
4的乘积。主管税务机关对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给予优惠政策,在每个申报期内无需在年末报送相关资料,固定税种纳税人对本年度新设立的小型微利企业,将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申报表第15行“经税务机关核定应缴纳的所得税”,累计实际利润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款超过10万元的,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预付款优惠政策,但年度决算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7)2014年一季度预缴所得税但未享受减半征收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抵扣以后应预缴的所得税;预缴时不减半的,可以在年度决算时统一计算。纳税人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交规定的材料
减税优惠管理的重大变化和备案材料,提供上年度符合微利企业条件的《微利企业认定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按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未经身份审批和新办企业的,按25%的税率预缴税款。下一年度办理汇算清缴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再按税收优惠政策办理上一年度应纳税款汇算清缴和退税。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备案
这项新政取消了原来的身份审批审批,改为后备案方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含当年新办企业)在申请时可自行计算享受减税优惠年中提前还款并进行最终结算。第二,申报信息大大简化,相关指标统一p>2015年及以后年度进行最终结算备案时,只需提交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及证明职工和总资产的相关资料
新政还改变了以往的规定,即职工和总资产在预缴和最终结算时按不同维度计算。2014年起,职工人数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与企业接受劳务派遣职工人数之和计算;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初值+终值)/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月平均数之和/12
年中开始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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