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生产销售以回收的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粉,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其中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符合以下条件并且生产原料中废旧石墨的比重不低于90%,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贵公司以回收的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粉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可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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