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日期是《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七项要求之一,银行承兑汇票票面上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书写。为了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特别指出的是,票据出票日期不得虚构(如2月30日、6月31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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