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措施决定书能撤回吗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经陈述、申辩后,如果行政强制措施有错误的,行政机关机以撤回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强制措施陈述或者申辩后,如果行政强制措施有错误的,行政机关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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