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票的追索权只有出票人吗
支票的追索权不只有出票人,还可以向背书人或者其他债务人追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汇票追索权期限是多久
汇票追索权的期限时长通常为被承兑人拒绝承兑或者被出票人拒绝付款之日起的6个月内。而汇票的再追索权期限是,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的3个月内,持票人可以行使再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三、追索权怎么行使
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1.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2.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3.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
全文5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