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四个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时徇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负责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海关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自己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方面的徇私舞弊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并对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既遂量刑规定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国库税款损失巨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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