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工作通常不会要离职证明。新单位要求当事人出具原来单位的离职证明,主要原因是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的,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副总兼职赚外快被发现,违纪遭开除
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浦先生因为工作业绩不佳,拿不到绩效奖金,于是动起了在外开公司揽私活的脑筋,不料却因一次酒后失态,露出了马脚。公司得知后将其除名,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支持公司诉请的一审判决。
浦先生时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因经营连续亏损,一直领不到绩效工资。2010年3月2日,公司突然向浦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您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本公司决定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浦先生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1万余元。后公司因对裁决不满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提出,去年2月,浦先生在一次公司的宴请中酒喝多了,昏昏沉沉中居然把自己的皮包遗忘在了饭桌旁,公司在找寻物主时发现浦先生以新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载明了双方共同出资组建新的公司并开展业务等细节,同时,公司还提交了一些由浦先生签字的送货单及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公司认为浦先生的这种做法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由此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对于公司方面的举证,浦先生的代理人反驳,称该份证据的形成是非法的,不具有证明力。公司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此外公司单方制定的绩效薪酬制度是恶意克扣员工工资,也属无效。
审理中法院查明,浦先生在一些送货单及增值税发票收据上的签字能证明其存在与关联公司合作经营的行为。公司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公司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无不当;绩效工资制度对于员工特别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约束力。浦先生的行为已不具备领取绩效工资的条件。据此,合议庭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浦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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