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利用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等不得非法占有。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利益分配和操作流程,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切实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一、小区共有部分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二、哪些共有部分会更容易产生收益
(1)车库、车位。在保证业主的合理停车需求任何时候都能首先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如果车位、车库还有空余,物业公司可以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但产生的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
(2)电梯间、走廊、楼梯、过道等,现实生活中这些区域最容易投放广告,因此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此范围。
(3)楼顶平台和建筑外墙,楼顶平台是建筑的楼顶及其空间,建筑外墙属于建筑物的整体构造部分,这些部分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物业公司在楼顶平台设置广告塔或利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牌匾等商业宣传,就必然会产生收益,这部分收益也属于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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