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间家属有没有探视权利
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间家属没有探视权利,但律师能够会见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能够探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二、刑事拘役和刑事拘留的区别
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种类之一;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
2.适用的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由法院适用,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适用;
4.依据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适用以刑法为依据;行政拘留的适用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依据;
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拘役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三、判刑后家属是否可以拿回手机
判刑后家属是否可以拿回手机需要按实际情况判断,具体如下:
1.如果征得罪犯的同意,家属可以拿回手机;
2.如果罪犯不同意将手机交由家属带回,则家属不可以拿回手机,罪犯的手机将由监狱代为保管。
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后身上的物品,会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具体如下:
1.物品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物品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应当通知家属立即领回保管;
2.物品属于案件赃物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受害人;
3.物品属于违禁品的,应当没收销毁;
4.物品属于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但找不到受害人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一并移交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n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n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n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n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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