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耿某的儿子朱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耿某及其家人将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诉至邹平法院。邹平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交通事故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182992元。因耿某丈夫已病故,耿某本人在赔偿款分割问题上与儿媳、孙子无法达成协议。2010年12月15日,耿某将儿媳、孙子起诉至邹平县法院,要求确定其享有赔偿款131000元。邹平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耿某应得的份额为53695.84元。耿某不服,决定上诉。
2011年5月20日,耿某的二审交通事故律师了解到耿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无任何收入来源后,建议其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受理。
援助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受援人耿某只享有百分之二十的死亡补偿金,分割比例偏低,应该均分。2011年8月11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考虑到本案系家庭纠纷,直接判决将不利于家庭矛盾的处理,故在两位援助律师的积极配合下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争取调解结案。耿某最后也愿意做出让步,同意将丈夫应得的赔偿款与孙子平分。调解后,受援人耿某共分得赔偿款89511.41元,双方无争议。
全文4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