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没有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按照199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批复》的精神另行处理,1993、
不存在再审问题
(1)当事人对第一审管辖权不提出异议或不在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不予考虑。无管辖权异议
(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裁定前表示接受起诉的,视为自愿放弃异议。当事人在审理>>后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考虑;无投诉
(3)一、二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法院管辖权提出上诉后,法院对本案的实质性审理不受影响。(1)本院对本案的实质性审理作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连同判决书一起提出上诉的,经复核,本院认定管辖权错误,但判决正确的,不应当再审,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经复核,裁定、判决有错误的,经再审、提审,撤销原判决、裁定,在下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尚未作出判决前,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上级法院发现对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即可以自行裁定撤销错误的裁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规定》增加了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处理,即法院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管辖权错误的案件。参见法律的以下条款:
1。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海事案件和海事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异议裁定违反海事案件特别管辖权,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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