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新建一座厂房,2010年3楼办公室部分已完工,并入住。但是1、2楼厂房设备的安装调试大致在2011年3月完成,9月厂房通过了消防验收。由于对于厂房工程的造价与承建方有较大的争议,目前正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部分工程款尚未支付。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确定厂房转为固定资产的时间并计缴房产税?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上厂房何时转入固定资产,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标准。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的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厂房,以办理验收与投入使用时间孰早为基础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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