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拆迁是国家拆迁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益性拆迁的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公益性拆迁属于国家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保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政府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三)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用事业;(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需求;(4)(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第九条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凡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科学论证。征地拆迁补偿的常见问题(1)现实中,政府以土地储备为由征收土地时,能否确定土地储备的公益性,目前,作为征收主体的公共利益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个别政府以“旧城改造”为名进行商业开发,引发争议。从法律规定上看,纯商业利益明确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然而,个别商业发展项目确实包含公共利益因素。间接公共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所需要的,也是行政机关所鼓励的。这类项目是属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商业利益是否包含公共利益因素,公共利益在总体构成中所占的比重,社会是否迫切需要公共利益,公共政策是否倡导公共利益。在我看来,土地储备的具体用途在储备时还没有确定。因此,无论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还是从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角度,土地储备的公益属性都不可轻易否认。如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是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比如,在房屋向商品房征收的过程中,登记的是房屋,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是处于底层,用于经营。这种登记就是房屋,而实际用于商业用途的房屋如何补偿,现在没有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这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其中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屋的经营性使用补偿,各地可以根据其经营条件、经营年限和纳税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这一规定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赔偿依据。具体来说:
1。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
2。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3。规划、国土部门确认房屋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住宅4号给予补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认定该房屋为住宅性质,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同时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偿经营状况、经营期限、纳税情况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协商确定评估机构是首选方式。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者协商不成的,才能通过多数决等方式确定。征收人未与被征收人协商,直接采取单方指定等其他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评估报告不予采纳。在评估价格方面,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为补偿标准。为了理解这一规定,应明确以下几点:
1。市场价格是补偿的底线,补偿可以高于或等于市场价格,但不能低于市场价格;
2。价格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
3。类比是指地理位置、用途、权利性质、等级、新旧程度、规模和建筑结构的组合。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同类房地产的成交均价;
全文1.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