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以违犯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录音录像,是违法的。
只有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项证据的形式,(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其中,视听资料便是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录音录像者制作权的应用
(一)录像制作者权是否属于邻接权
我国着作权法将录像制作者与录音制作者同样规定了邻接权。
(二)录音制作者与着作权人、表演者的关系
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此款规定属于法定许可]
3.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三)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内容及保护期限
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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