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因此,小微企业作为企业而非个人,是不能适用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的。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所以,小微企业虽不能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政策,但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自今年8月1日起,仍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全文2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