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背景简介
劳动合同签订后,可以协商解除。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一大区别。但请注意,这不是绝对的,而是取决于具体情况。
其次,根据律师的说法,《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如果雇主和工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他们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此外,劳动部《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发[1994]481号)第5条规定:“如果在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最多12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工人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前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发布的《关于计算和发放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回复:“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工人主动提出的,雇主不得支付经济补偿,工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工人应遵守《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工人应遵守《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自愿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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