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3-22生效日期:2002-03-22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鲁发[2002]2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屑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山东省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营业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与市按比例分享。同时,对地方营业税收入实行省与市按比例分享。改革方案如下:一、改革的必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所得税、营业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客观上强化了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形成,制约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了企业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易引起混库、争挖税源等问题的发生,扰乱了财经秩序。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全面推进,企业新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进行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必要条件。通过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现行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加快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和全省经济发展。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完善省对下财政体制,规范政府与企业、省与市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组、改制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我省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改革的基本原则是:1.保证各级既得利益。以2001年为基期,保证各级既得利益,调动各级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2.力求统一规范。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原则上实行各级共享,分享范围和比例全省统一,保持财政体制规范,便于税收征管。3.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在保持现有收入分配格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建立科学合理的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机制,保证各级财力的稳定增长,逐步加大转移支付规模,促进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三、改革的主要内容除少数特殊企业的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一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省与市按比例分享;地方营业税实行省与市按比例分享;各市净上划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省财政以2001年为基期予以基数返还。(一)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1.分享范围。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国际电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包括电厂、枣庄十里泉电厂和莱城电厂)、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发电厂(包括石横电厂、电厂和电厂)、国际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及其投资的电厂(包括电厂、发电厂、发电厂和发电有限公司)、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包括山东省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公路有限公司)、山东省地方铁路局所属运输企业(含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为中央和省级共享收入。除上述特殊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一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中央、省与市共享收入,其中个人所得税,省级暂不参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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