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的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既遂如何处罚
一般犯罪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本罪属结果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行为而致使窃听对象伤、亡、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情形。
《刑法》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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