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者延迟支付相应款项,而出售方拟行使解除权之期间方面,通常设定为叁个月。
若房产出售方在收到相关催告之后,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即叁个月)履行其交付房屋的义务,或购房者未能按约支付购买房产所需款项,那么在经过再次催告以后,该解除权的行使将受到法律许可和支持;
除非双方已就有关事项另外达成了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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