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土地地役权的合同内容应当包含哪些
时间:2024-01-14 23:59:37 1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租用土地地役权的合同内容应当包含哪些

租用土地地役权的合同内容有,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名称、数量等信息;租赁的用途;租赁的期限;租金的数额;以及支付期限和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租用土地地役权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三、租用土地地役权的合同的订立原则

订立合同的原则主要包括: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6.绿色原则,即签订合同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n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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