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收到在押嫌疑人委托辩护人要求后怎样处理
1、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并记录在案。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一条
二、委托辩护人要履行哪些义务
1、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3、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
4、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辩护人应当向法院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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