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福庆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6-09 08:41:01 2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姜国君在2002年8月4日凌晨2:30分左右,开车从万柳桥春岚大厦往名流家居附近家中送其妻子回家,当时正在下暴雨,由于道路积水,在返回单位途中发动机突然熄火,于是姜国君叫来单位职工将车推至春岚大厦门口,当日8:00左右向被告报案,大陆救援将涉案车拖至大屯北汽日产特约服务站,由于当日是周日,被告单位休息,因此在8月16日被告的定损人员肖贺才予以了立案,向原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单》,9月2日双方签订了《事故车辆修理协议书》,车辆修理完毕后,按照被告公司的要求,9月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保险索赔材料,按规定原告本应在10天后领取理赔款,但11月18日,被告下达拒赔通知,理由是被告认为保险事故是原告强制发动机转动造成的。

二、原告完全是依据真实情况,主张自己的诉权

1、被告在庭审当中,仅以北京气象档案馆出具的2002年8月4日丰台区02-04时的降水量为证据,认为降水量不大,因此道路上没有过深积水,雨水是不可能淹到涉案车辆的,从而推理出原告有骗险的嫌疑。但是,根据我从北京市气象局了解到,气象局所写的降水量,仅仅是根据当时的云量、风力等综合因素预测出的,而绝对不是根据当时、当地通过科学方法实地测量出来的,因此,北京市气象档案馆所指的降水量是一个预计的数字,而绝非是个实际数字。况且北京市的每个区、每条街道的道路情况也是不一样的,在下雨过程中,首先,出事地点地势比较低,加上北京南城的基础设施较差,无法尽快排水,最终导致了大量积水,因此我认为暴雨导致较深积水是完全可能的。

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审判员为了更为客观地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原被告双方曾一同到案发地点了解情况,当时由被告方领来了宏泰阳餐馆(位于案发地点附近)的老板向审判员反映:“8月4日案发地点没有积水”,但经事后原告调查得知,该餐馆的现任老板在2002年12月份才接手,而本案发生在8月4日,他是怎么知道8月份下雨情况的!另外经核实,向审判员反映情况的人根本不是该餐馆的老板,不知道是什么人!由于所谓的“餐馆老板”不是作为证人出庭,因此原告在此不追究被告串通他人做伪证的法律责任,但以此可以看出,被告为了逃脱保险赔偿责任,想尽了办法。

在此希望尊敬的审判员不要让被告扰乱视听的行为达到目的。相反,原告有多位证人以书面证人证言的方式,证实8月4日的降水情况,足以证明,原告所述完全属实。

三、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案中具有全部过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认为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原告的错误操作导致的,应属于免赔范围,于是在2002年8月8日双方以书面方式协议,由北京汽车研究所对事故进行原因鉴定,但由于涉案车辆已经被拆,因此无法再做出鉴定结论。在本案庭审当中,被告也承认了是保险公司自己让汽车修理站拆了涉案车辆。

作为一家保险公司,在破坏了据以查明事故原因的原始状态后,再以被保险人骗险为理由,拒绝赔付,这种情况实在是让我难以接受,在国外保险公司即将进入中国市场的今天,我国的保险公司竟然还在使用各种手段逃脱理赔的责任,保险公司的信誉何在!难道只有中国人将保险费全部交给外国人,再倒闭上几家中国的保险公司之后,才知道信誉的可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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