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
时间:2023-03-11 11:03:00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主体适格。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标的确定与可能。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5种: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担保物权的登记

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应当办理登记,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财产抵押的。

2、以记名股票和知识产权质押的。前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但建议您最好办理登记,因为这些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例如债务人将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的电脑,在抵押后转让给其他人的,如果办理过抵押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如果没有办理过登记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则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按照担保物的不同,办理登记的部门不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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