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之鉴
小卓与阿建曾是同事。2015年5月,阿建将小卓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卓归还10万元欠款,并向法院提交了阿建向小卓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的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小卓抗辩称,阿建汇给自己的10万元不是借款,小卓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奔驰车借给阿建使用,阿建支付的这10万元是用车款。阿建认可用车并支付对价的事实,但其表示由于小卓提前收回了车辆,所以应当将10万元返还给自己。
法院认为,小卓已经针对阿建的主张提出抗辩,在阿建无法进一步证明其与小卓之间就涉案的10万元款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裁定驳回了阿建的起诉。
法官释法:买卖合同≠民间借贷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依据《规定》,出借人需要对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看到了没有?!)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当事人像该案中的阿建一样,对于民间借贷的性质存在误解。
仅凭电子汇款,不能证明借贷关系
仅凭银行转账记录凭证不能认定为借款,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借条、电话录音、证人证言、手机短信等。
借条、欠条等证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只提供一张银行转账凭证,只完成了“钱款已付”的举证,而没有完成“借贷合同成立”的举证。
全文6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