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债权转让虚假的情形
时间:2023-03-02 16:40:29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剥离前债务人已全部履行,但由于债权人失误转让的;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

3.真债权假合同;

4.债权人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操作失误;

5.法律上不能;

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一、债权转让对外效力有哪些

债权转让对外效力有:

1、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无效;

2、债务人不得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3、债务人在合同转让过程中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不会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除;

4、同一债权转让数人的,应当首先通知债务人转让或者在确定时间内首先接受的转让,效力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有什么区别

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的区别是:

1.债权转让采用通知主义,而债务转让采用同意主义;

2.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当事人;债务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债权人不是当事人;

3.债权转让的债务人可以援用抗辩权和抵销权;而债务转让的新债务人只能援用抗辩权,不能援用抵销权。

三、企业破产清算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律后果有:

1.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2.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3.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4.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5.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6.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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