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两份合同都未能得到履行的状况时,我们应该坚持遵循签订在前的原则,也就是说,首先签署了买卖合同的购买者将有权利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如果是后签署的购买者则不能享有这个权利,但是他们仍然可以向卖家提出违约责任方面的主张。对于第二个问题,如果其中某一方的购买者已经成功地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需要坚守物权优先的原则来处理这个状况。
再者,如果所有的购买者都没有成功地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就需要按照占有在先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最后,如果其中一方的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合同的履行,那么我们就需要坚持履行在先的原则来处理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