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章程规定不同于公司法规定时,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公司法是强制性规定,公司法在赋予公司章程的内容上,可以自由约定相关事项的权利时,公司法同时有要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内容,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1、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如果没有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的,当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和公司法的规定发生了规制时,这时应当优先使用公司章程的会议内容。
2、公司章程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则应为无效,如果仅仅是变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则不应否定章程的效力。
律师补充: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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