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上的民事责任主要有:
1、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职权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3、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股东出资的违约责任;
5、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等。
一、公司债务法人个人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债务法人个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但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下,个人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债务法人个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但有例外。
二、股东的连带责任条款是有哪些条款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身份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非货币价值显著低于公司定价额的,由该出资方承担补足责任,其他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3、其他法律规定。
三、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应该起诉谁
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可以起诉下列人员: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人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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