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城乡居民医保特殊门诊如何报销
(1)城乡居民特殊病种初审鉴定医院及鉴定时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每月1—10日到下列指定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初审鉴定:长沙市第一医院、长沙市第三医院、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湖南省脑科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小儿脑性瘫痪和血友病的初审鉴定限在长沙市第一医院;精神分裂症的初审鉴定限在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
(2)城乡居民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程序: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两张、需申报病种的既往相关病史资料,包括原始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疾病诊断证明及出院记录(可用复印件,但必须由提供医院的病案室或医保科、医务科盖章确认),近期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在每月1-10日内到初审鉴定的医院医保科交验有关资料,初审鉴定合格的统一报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审定合格的,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开始享受医疗待遇;审定不合格的,专家委员办公室会注明未批准原因,通知参保人员到初审鉴定医院领回病史资料。
(3)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自行中止,出院结算16天后系统自动恢复其特门待遇。
(4)以下病种经审批后可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费用限额标准内发生的符合医保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除尿毒症(腹膜透析)限额范围内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尿毒症(血透)限额范围内基金支付87.5%,个人自付12.5%外,其他特殊病种费用,限额内基金统一支付50%,个人自付50%。
序号
特殊病种名称
费用限额(月)
统筹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肺结核(活动期)
200元
慢性活动性肝炎
200元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00元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300元
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200元
恶性肿瘤门诊康复治疗
350元
风湿性心脏病
200元
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
200元
帕金森氏综合症
350元
精神分裂症及情感性精神病
200元
冠心病
260元
高血压病Ⅲ期
260元
糖尿病
300元
中风后瘫痪康复治疗
200元
肾病综合征
300元
肝硬化
200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
300元
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
300元
重症肌无力
300元
垂体瘤
400元
肝豆状核变性
300元
系统性硬化症
350元
克隆病
300元
癫痫
200元
小儿脑瘫
260元
血友病
260元
血友病急性出血期
政策范围内实际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及化疗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及免疫抑制门诊治疗
尿毒症(腹膜透析)
尿毒症(血透)
32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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