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执行标准废止后有过度期吗
时间:2023-04-24 16:50:36 1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食品执行标准废止后有过度期吗

有的标准有过渡期,过渡期是并存,但大部分标准没过渡期,公布与实施这个时间不是过渡期,是让标准使用相关方做准备。

关于过渡期的问题,如果需要,也是从实施之日起开始算,没有从发布之日起算得而,比如带QS标志的包装,是从食品生产许可办法实施日2015年10月1日起三年,而不是从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样,GB2760-2014实施以后部分添加剂名称有变化的,包材过渡期也是从实施日2015年5月24日起开始的,标准没有实施前,有效标准是上一版本的标准。

二、新旧标准更替期如何执行标准

国标发布后鼓励企业实施新的标准,但是需要有注明鼓励提前实施(一般是更高要求)才可以。鼓励提前实施的新标准,发布的时候会有说明,一般是采用了新技术的,目前很多企业达不到,需要技术改进,到期必须达到,达不到的只能进行淘汰,所以鼓励大家提前改进。没有注明鼓励提前实施的,都是以实施日期为准。因此,新的国家标准发布后,尚未到实施日期,在这期间仍旧要执行原标准。

三、使用废止食品执行标准怎么赔偿

食品标签不规范属于应予处罚的食品安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将召回的食品定点存放,准确记录召回食品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承担召回费用。企业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召回的食品依法应予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企业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十日内,将有关记录材料、整改措施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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