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单位: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非私营单位: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以及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
2010年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位居全区第五
据劳资年报数据显示,2010年呼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685元,与2009年相比年平均工资增加3688元,增长10.85%,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8.04%,平均工资和增速分别位居全区12个盟市的第五位和第十一位。平均工资前四位依次是鄂尔多斯市53015元,阿拉善盟42414元,包头市41403元,乌海市39837元。
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与位居第一位的鄂尔多斯市相比低15330元。
注:根据现行《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以及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不包括城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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