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测员档案是否可以个人领取?
时间:2023-07-04 22:21:35 3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档案存档个人流程

1、根据个人情况准备相应材料,到人才中心开具调档函,开调档函时需要把费用交了,然后办事人员会提醒档案中要有以下4种材料:报到证、转正定级表、档案转递单、行政和工资关系介绍信(没这4种材料也可以存档案,只不过干部身份就没了)。2、拿到调档函后到档案存放的地方调取档案,档案要是密封的话可以本人携带。3、拿着档案回到人才中心后,交给办事人员,办事人员会检查档案中是否缺材料。4、如果检查出缺材料的话会让补齐,这时候有两种可能,一是档案退回,补齐后一起返回;二是档案办事人员收下,给开具一个《补充档案材料通知单》,把材料准备好后把要补的材料和通知单一起送回去即可。5、档案收下后,办事人员会开具一个《委托管理人事档案证明函》,这个是把档案存在人才中心的证明,需要保存好,若出现丢失、损毁等情况可以拿它讨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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