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对外国的离婚判决如何?
时间:2023-03-08 08:11:02 3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一、司法协助是什么?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扶助,代为一定诉讼上的行为。司法协助可分为一般司法协助和特殊司法协助。

—般司法协助主要指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其他诉讼行为。一般司法协助可以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或外交途径进行。另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协助的事项不得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我国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特殊司法协助,即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栽判,需要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可以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裁判。我国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如外国法院的裁判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并且其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我国的主权安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和措施予以执行。

二、涉外离婚的解决途径具体有哪些

离婚有两种途径和方式:1.协议离婚。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如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在国外,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没有争议的,双方可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办理,不能委托办理。2.诉讼离婚。如一方因故(如在国外等)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三、通过二次协议离婚有效吗

当事人若二次的签订协议离婚的协议不一定都有效,仅经过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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