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修是雇佣关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用人单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前款所称从事就业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为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就业活动”。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索赔。
如果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并且雇主或分包商知道或应该知道接受合同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格或安全生产条件,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二,雇佣关系和帮工一样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帮工,给帮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活动。被救助人明确拒绝救助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助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由帮助者和被帮助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十四条帮工因帮工活动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救助人明确拒绝救助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因第三人侵害造成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不能赔偿的,受助人可以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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