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未补偿就施工怎么办
若面临耕地征迁补偿事宜尚未解决即开始施工时,以下措施可供参考:
1.立即叫停施工。
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方,洽谈暂停施工之必要性,同时致函并阐述补偿事项未妥善解决之前禁止继续施工。
2.联络地方政府。
与当地行政机构及相关部门保持信息互通,向其诉说忧虑并请求介入,共同决定是否施工至补偿事宜的妥善解决为止。
3.咨询法律援助。
可寻找资深律师咨询,深入理解自身权益以及合理合规的处置方式,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4.收集相关证据。
在施工过程中,应尽可能地收集一切有利证明材以备所需,例如影像资料、文档记载等等。
5.查验施工许可证。
若发现施工许可证存在瑕疵或违规情形,亦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相关法规,征地行为必须先提供公正、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农户的原有的生活水准不受影响,且未来的生活也有所保障。
在未支付补偿金的前提下进行施工属于违法行为,可考虑暂缓签署补偿协议,通过复议或诉讼程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若对补偿、安置标准存疑,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面协调,若协调无果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最终裁定。
若建设单位未能获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故意逃避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发证机关有权勒令其停止施工并可能予以罚款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修路征地拆迁有补偿吗
国有征用修建公路,补偿事宜应有明确规定。
农村土地修路征用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等多个方面。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是以拟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基数,乘以6到10倍不等;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则依需安置农业人口数进行计算,公式为:需安置农业人口数=被征用耕地面积÷征地前人均耕地面。
每一个需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4到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上限为其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15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于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当季产量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已进入生长期的农作物,最高可按一季度产量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若能收获则不予以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应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用;如无法移植而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各地区通常会制定具体的青苗补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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