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李宝平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据查:2015年7月被告人李宝平头驾驶摩托车进入三原县寻找作案目标,在关中环线附近发现被害人张玲驾驶的摩托车踏板上有一女士手提包,遂尾随张玲至到路十字,趁张玲等红灯之机,夺走其放在摩托踏板上的女士提包一个。手提包内有:现有现金近千元、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张、存折两个、眼镜一个。经鉴定,被抢夺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50元。被告人李保平在逃跑时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出警时发现其携带被抢夺的物品,形迹可疑,在盘问时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宝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故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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