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相应的,一人公司如何成立清算组呢?公司法中不明确的规定,使得不同的人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操作方法也千差万别。如:有观点认为,一个人并不能成立一个组织,主张由三个以上的人员组成。纵观公司法,由非股东担任清算组成员并无法定依据。清算组,是在公司解散清算阶段,依法成立的处理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机关,是清算中的公司机关。它是一个组织机构,公司法里除对董事会、监事会有人数的限制外,并没有规定清算组的人数。当公司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时,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当公司资产大于负债时,股东为当然的剩余财产的分配者。再则,从实践来讲,由非股东担任公司清算组成员,由于非股东只负有行使清算的义务,并不具备相应的权利,缺少与股东成员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使得其履行清算义务成为一种形式,并不能真正起到制约和限制股东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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