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借款人刘某以购买挖掘机为名,向资丘农信社申请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2年。以4名自然人作贷款保证,保证人中有两名为直系亲属,其中有借款人父亲和妹夫,另两名保证人,一名为公职人员,一名为个体工商户。
借款后因债务人经营不善,挖机业务不多,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债务人不仅不能按时支付挖机供应方的按揭款项,而且不能按季偿付贷款资金利息。其所购挖掘机免强营运到2008年5月,由于借款人未及时支付挖机按揭款,销售商于2008年7月将挖机收回。
刘某欠信用社贷款20万元也已连续九个月未按期结付利息,信用社以刘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借款人义务为由,于2009年7月末依法诉讼,因债务人暂无力偿还债务,债权方一并追诉保证人的代偿责任,立案后贷款方申请了诉讼保全,法院根据债权方的申请冻结了保证人刘某某在邮政储蓄和农信社两处存款14万余元,冻结了教师田某某个人结算账户,因教师田某某账户资金不足,冻结令规定了冻结上限为8,5万元人民币。
立案后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原被告均无异议,但是,借款人无资金偿还信用社贷款.于是,法院以(2009)长民初字第725—1号裁定: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的(2009)长民初字第72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生效,被告刘某某、田某某承担连带代偿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现解除诉讼保全措施,其解冻的资金偿还资丘农信社贷款。
到期11月30日,该笔贷款已由保证人偿还本金16万余元,余下3万多元继续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该社首次以债权方的身份诉讼债务人以及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借贷合同纠纷案已基本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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